家在四川的贾某某生活贫困,已经生育了四个孩子,三男一女,又怀上一个孩子。贾某某无力再抚养腹中的男孩,超生款也交不起,与表妹敌某某(另案处理)商量将婴儿生下进行贩卖。2017年3月20日,贾某某和敌某某来到福建省尤溪县寻找买家。因两人的普通话不好,就联系了卢某某(另案处理)帮忙做翻译,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。后联系到买家林某某(另案处理),双方商量好,若贾某某生下男婴,林某某将以1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,并承担贾某某分娩所需一切费用。同月30日,贾某某在南平医院产下一名男婴,和林某某商定在尤溪完成男婴买卖交易。同年4月3日,贾某某和敌某某、卢某某、林某某带着男婴从南平返回尤溪,在高速口被尤溪县公安机关抓获。
法院审理认为,贾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伙同他人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,贾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,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是犯罪未遂,可以减轻处罚,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